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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单方取得征收安置房,离婚后需要分割吗?

来源:唐山侦探公司 时间:2018-04-09 10:43 点击:

当时添一笔,如今却成大麻烦

卫斌和翠兰结婚后,翠兰搬到了卫斌婚前买的婚房里。但她的戶口仍在娘家,卫斌的户口在卫斌婚前购买的婚房内。婚后翠兰得到消息,娘家的房子政府启动征收程序了。为了增加征收补偿款,取得利益最大化,翠兰和娘家人几次商议后决定将卫斌的户口迁入翠兰的娘家被征收的房屋内。然而,由于在卫斌户口迁入之前征收工作已经开始,征收事务所不认可卫斌为安置对象,在征收合同中没有将卫斌列入安置对象,仅仅给翠兰娘家安置房一套。

两年后,卫斌、翠兰因感情不合而决定离婚,卫斌却提出要平分这套安置房,翠兰不答应了。

双方意见

卫斌:这套房子是我们结婚后政府征收补偿给我们的,而且动迁当时户口本上有我的名字,当然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了,怎么能没有我的份呢?

翠兰:老房子是我娘家的,当时因为想着要多分点补偿款才把他的名字加进来,但是后来获得的补偿中只有我没有他,所以这是我的个人财产,凭什么离婚要分他一半?

律师意见:翠兰,你不用怕

这套安置房是否能列入分配之列?关键得看以下因素:

首先,该安置房来源于翠兰娘家在翠兰结婚前已有的公有租赁房屋,翠兰婚后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的征收安置房。在征收中,翠兰被列为征收安置对象,卫斌没有被列为征收安置对象,政府只安置了翠兰(在征收协议中,安置对象只有翠兰的名字,没有卫斌的名字)。

其次,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第二款规定如下: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但是关于“共同居住人”的解释,动迁补偿中的“共同居住人”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并不相同。在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有一个定义: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翠兰在卫斌处的婚后住房属于卫斌的婚前财产,该房不属于翠兰的财产,翠兰属于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被征收的娘家房屋是翠兰婚前居住地,婚后经常回娘家仍然居住。所以,翠兰属于共同居住人。由于卫斌的户口是在征收开始后迁入被征收房屋内的,卫斌在本市他处有房。所以,卫斌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该安置房是政府征收工作中对被征收对象的安置,而不是赠送。因此,上述所讨论的征收安置房应当属于翠兰所有的房屋,而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翠兰不用害怕失去这套房子而应当坚持上述观点。如果卫斌不答应,就让卫斌走司法途径解决上述房屋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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