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是系统结构中的要素,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是事物必须具有的实质或本质性的组成部分。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組成的有机整体;要素在系统中相对独立,又按一定逻辑关系组成结构,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系统性质;某一要素相对于它的系统是要素,相对于组成它的次级要素则是系统(百度百科词条)。某一因素是否属于要素,要视其是否符合要素的概念和特征。
(一)选择犯罪要素必要性
讨论组成要素前,需首先回答选择犯罪要素的必要性。犯罪基本结构有七个环节,目前我国内地仍在使用的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那么,能否由此认为要素就是七个或四个?
一是环节与要素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环节是形式、要素是内容,某一环节必备一个要素、要素内含于环节中。就未分化而又相互区别的独立要素而言:有时一个要素就是一个环节,如犯罪心理等;有时多方面要素充当一个环节,如犯罪对象即包含人和物;有时同一要素又分布于不同环节中,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的“人”这一要素,同时代表犯罪主体中的犯罪人、犯罪对象中的被害人,有时还是犯罪过程或结果中的感知人等。要素经由各自所在环节取得联系,但两者不都一一对应,犯罪环节并不决定要素种类。
二是要素尚需明示。部分要素被暗含或分布于犯罪环节中,未得到明示,如犯罪时间被隐含于犯罪过程中、犯罪空间或地点被内含于犯罪结果(地)或现场中,而犯罪时间、地点被公认为组成犯罪的要素。有必要将它们从中析出并单列,以凸显其存在。
三是不同学科研究及应用的方法目的不同。刑法学研究构成要件,是为引导定罪量刑提供理论模型(式)。法定要件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理论模型是桥梁,用法定要件借助理论模型耦合案件事实,大小前提吻合时构成某罪,不一致时不构成犯罪或另成它罪(前一情形要区分阻却违法还是阻却责任),应用方法是由抽象到具体。刑法、刑法学也分别规定、研究构成要件或要件要素。法定罪状从应然、价值角度遴选要件要素。它来自实体要素。实体要素是担负属性、发端而又复归于它的结构环节中的要素。实体要素、要件要素、构成要件都有类型性,当选的某类实体要素是要件要素、要件要素类型决定构成要件类型,某类实体要素能否被吸纳为要件要素,服从于案件类型和立法目的。录入法条的要素参与案件定型,定型要件要素联合生成为某类犯罪构成要件。不过,立法要求语言简练,实体要素及其类型被转述为要件要素时经常需要规范、抽象,这些有待进一步解读或隐含的要素只能由刑法学乃至法官解释、补充。由构成要件要素分类可知,法定及理论的要件要素种类处于开放状态(但这并不表明类型的构成要件也开放)。
刑法学观点侦查学可借鉴;但同犯罪学一样,侦查学是事实学而非规范学,侦查研究和操作仍应回归本位,还原为实然、犯罪人视角。侦查研究犯罪结构和要素,既为犯罪成立提供理论依据, 同时也有侦查自身目的需要。要做到及时、准确发现并初步认定嫌疑人,对犯罪实体要素及其结构的收集、分析、研判,获取犯罪信息、线索、证据,从而实现侦查目的意义重大。构建证据体系、重建犯罪有赖于犯罪结构和系列证据,系列证据由单一证据组成,侦查操作时往往从具体到抽象。尽管最终都要往返于两者之间,但不可否认,多数案件是从收集证明单一事实证据开始的,初始任务就是及时、客观、全面、合法地分别收集散在证据以证(充)实结构环节。充实环节的要素以及由它们合成的情节轻重等是证据的待证事实或证明对象,证据是它们的反映,能否获取合格证据,一般要视犯罪要素能否顺利转化为犯罪证据,犯罪要素及其信息获取是侦查的重中之重。相应地,理论研究也沿袭这一思路,如现场某一痕迹物证是否犯罪所留、属于哪一环节、与嫌疑人如何关联,是操作时认定或否定嫌疑人的依据之一,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理论研究首要探讨的问题。讨论犯罪实体要素在侦查理论研究中居于基础地位。
构成要件的生成、解释和运用与重建案件事实,各自方法目的不同造成了对同一对象认识观点的差异。
(二)犯罪组成要素
经上文讨论,获取犯罪要素,需就基本结构环节中成分分解去重。不过,关于实体要素种类,学者们观点各异。有关论述中,有些非要素被当作要素、有些是要素却又未被确认。
首先,“事”和“情”不是要素。“事”即为事件、事情、事体等,事是它们的简称。刑事案件即犯罪事件,事即为刑事案件亦即为犯罪事件,在此三者同一。事不是事件组成部分,否则无其他要素存在余地。行文时将一、两个要素与其并列表述,如“人、事、物”,以事指代除人和物以外的其他要素,这是基于描述简洁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事就是一个独立要素。“情”指事情、情形、情节等。除事与情可通解外,如果将它理解为情节,那么犯罪事件由细节、环节、情节组成,情节曲折,莫非细节或环节循环、拓展,而要素内含于细节或环节中,亦即情节乃是同一或不同要素的复合体。刑法将情节作为罪状规定为要件要素,是相对于某类犯罪而言的,是为定罪设定条件、控制入罪范围和决定量刑轻重。犯罪情节如何是案件事实产生后对它的评价结论,他人评价不介入犯罪实施过程、不是基本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情节演变为评价标准含义的要件要素,是行为主观恶性深浅和法益侵害程度等各种要素的综合反映,它反映了有关犯罪环节中某一、某些要素数量或程度的差异,包括犯罪前后及过程中的各种相关因素,并不特指某一要素。因而侦查不能笼统地认为情节是结构环节中的某一确定要素。将“事”和“情”作为要素都不妥当。
其次,“变化”不是要素。“变化”是事物形态或本质上产生的新状态。于犯罪全程,犯罪部分和整体都处于动态变化中,运动变化是一个历时的过程,只要事物自身性状发生改变,就可理解为时间流逝;若时间停止,变化将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所谓“新状态”。事物可能发生锈蚀、位移、形变及信息耗散等性状改变,它作用于事物运行过程却不是事物整体的组成部分,正如人要衰老,而衰老却不是人体组织、器官一样。应将它或归于时间、或归于结果(不论结果是不是要素),时间可度量、结果相对稳定。将一个不可度量、一直动荡不定的现象作为要素之一不便把握。
再次,可用“物”替代“痕”。这里的“物”既指具体物,又指抽象、哲学意义上的客观存在。物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痕是物的表现形式之一、可被物包含。要素可分,不过,某些次级要素虽可代表要素,却终究不是要素自身。痕迹和物证有时联用(如同宪法和法律联用一样),并非有意忽视它们的区别,而是因为它们属性相同:一则就证据种类而言痕迹属于物证,以物证标示痕迹属性;再则当它们分别代表不同证据时两者共同具有物质性。对“痕”的解释不宜扩大至主观领域。
最后,应增加“心理”要素。不管如何从结构环节中选取要件要素及如何表述,主观要素都是理论的要件要素之一。有资格充当构成要件内容的自然应该是备选要素,否则主观要件要素将成无源之水。
综上所述,组成要素应以“时、空、人、行为、物”五要素 为基础,增加一个“心理”要素,即“时、空、人、心理、行为、物”六个要素。
时。犯罪时间是指犯罪发生、发展的持续性。包括时点、时段、相对时间和时间周期等。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犯罪信息。
空。犯罪空间是犯罪存在的客观形式,是犯罪广延性和伸张性的表现。包括空间自然和社会背景,空间(立体)范围、功用、状态和多点构形等。 研究时,犯罪空间问题一般转化为犯罪现场问题。嫌疑人不明的案件,侦查往往从现场(最后一环)向前回溯。
人。任何犯罪都是人实施的。犯罪中的人,包括犯罪主体中的犯罪人、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单位犯罪中的谋划或操作者、犯罪工具中被利用的人、犯罪对象中的被害人、犯罪过程或结果中的知情人等。关于人的信息包括个体、个性特征及背景,如个体年龄、性别、体貌、遗传基因等个人特征,个体职业、政治身份,个人情感、家庭、人际关系和既往心理、行为特征,以及学习、生活、信仰等背景情况。
心理。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主观、能动的反映。犯罪行为是犯罪意向的外延,它受犯罪心理制约,没有犯罪意向就不可能有犯罪行为。同时,“人”被作为行为对象时还存在被害人心理。可见,心理是案件结构要素之一(心理单列从主客观二分,但因人和行为与心理或其组成因素须臾不离,此后所描述的前两者是否仅指其客观面,要区分用法或语境)。犯罪心理包括犯罪故意、过失,动机、目的,意识、意向等。
行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存在犯罪案件。作为罪体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自由意志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百度百科词条)。身体举止都有其与犯意同在的外部形式,显示为行为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或手段。行为方式是层次结构要素,自然也是总体结构要素。要素含义的行为有别于事件(过程)含义的行为,与其他要素相比,其在犯罪结构中位于中心环节,它承前启后、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而成为了刑事法学和包括侦查学在内的相关刑事科学理论研究的基本叙事工具。经由对这一核心要素以及一系列与其关联因素(含时间因素)或现象的理论描述,达到透彻解析犯罪事件的目的。此外,现场行为不都有犯罪性,其中还混杂着非犯罪行为,包括犯罪人犯罪过程中不含犯罪目的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等日常生活行为、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抵抗互动和事后有关人员对被害人的救助行为等。
物。这里的“物”指物质性的客观存在。它是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然结果,包括物质、物品、物证等,具体有犯罪工具、痕迹、遗留物和带离物、电子数据及其载体,以及现场宏观形态和场内现象间相互关系等。
上述犯罪组成要素,无论它们位于基本结构中哪一环节,任何一个都不能单独形成一起案件,只有六个要素同时具备,案件才能成立。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是构成犯罪的充分条件而只能是必要条件。侦查人员不能仅凭某人具备某一犯罪要素(即使已转化为证据)就作出认定,而是要查证其是否还具有其他犯罪要素才能作出正确判断。这是逻辑学关于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理论在侦查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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