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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可作证据,但须合法客观

来源:唐山侦探公司 时间:2018-04-24 10:51 点击:

  微信记录是电子数据的一种,作为证据使用是有法律依据的。由于微信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只要微信来源合法、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主观臆测、与所发生的事实相关就能成为证据。 

  如何判断微信数据是否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呢?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比较细致的规定。不但要审查数据的来源,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还要审查数据的收集、传送和保存情况。也就是说,包括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是否合法、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两个方面。 

  就本案例而言,为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双方当事人,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协助调查。 

  实践中,债务人自认就是微信记录当事人的可能性比较小,同时微信头像、相册等可随意更换,因此债权人应当提早保全证据。可靠的做法是,在公证、电子数据鉴定或者在法院向对方送达证据材料之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微信头像、相册或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进行证据保全。这样就可以避免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起诉状之后立即对微信头像、相册或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进行删改。 

  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由于目前尚未完全实现网络实名制,因此单纯通过身份认证的方式依然不能证明微信号的使用主体一定就是手机号的使用主体,这就需要提交多方面证据,起到相互佐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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