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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其他婚姻法情况和评估

来源:唐山侦探公司 时间:2018-06-11 09:49 点击:

  1980年,我国提出的《婚姻法》第13条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取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此时,我国提出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就表明夫妻在婚后获取的一切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期间夫妻有任何一人通过继承、受赠获取的财产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在《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2条中要求,夫妻双方的其中一个因为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取的财产都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受到当时社会背景的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过低,没有落实房屋制度整改工作,也没有所谓的“商品房”,所以我国公民也不需要对房屋所有权的问题进行思考,对于继承、受赠的财产来说一般就是生活材料或金钱,在当时背景下构成的影响并不大。但到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水平越来越高,科技技术不断革新,我国公民财产得到提升,这也促使其拥有了很多财产,如不动产、股票等,这些都是继承、赠予的内容,所以在整改《婚姻法》时,要加大对这一方面的关注,而新《婚姻法》就对此提出了要求,这些财产将个人所属。 

  2001年,《婚姻法》中第一次对夫妻双方结婚期间的个人财产提出规定,并引用了学术研究者专业人士的见解,最终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若是在婚内依据继承、受赠等形式获取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但若是被继承人或赠与者要求自身财产只给其中一个,将被定义为个人财产。这一要求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婚姻法》的重要革新,也代表了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的立法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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