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取的是以国家公诉主义为主,自诉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追诉制度。因而侦查制度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就侦查制度的内容而言,大致包括侦查主体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由于中美两国的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国情不同,因此,侦查制度自然存在着差异。
一、侦查主体
(一)我国的侦查主体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高检刑诉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在危害国家案件侦查方面与侦查机关行使相同职权;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案件侦查;监狱负责监狱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犯罪案件侦查;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走私、缉毒等刑事犯罪侦查。以上,是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活动的机关,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无权行使。可见,我国是排除个人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权绝对属于国家机关。
(二)美国的侦查主体
美国侦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种侦查主体中,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中的侦查人员是最主要的力量,其次是检察人员,此外,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也有一定的侦查职能。美国有侦查机关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美国的警察机构分为联邦、州、县、市四个层次。在美国,负有犯罪侦查职能的联邦机构多称为联邦执法机构,据统计,全美约有60余支联邦执法机构、而美国最重要的联邦犯罪侦查机构当属联邦调查局(FBI);由于美国各州法律制度传统和现状不同,因而美国各州警察机构的体制也不一样。有的叫州警察局,有的叫州公路巡查队,有的叫州公安局,但职能都大同小异;美国的县级执法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县司法局模式,另外一种是县警察局模式;市镇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力量,主要负责本市镇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检察系统。美国的检察人员在犯罪侦查活动中扮演着相当积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检察人员往往亲自主持并开展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美国检察系统分为三级联邦检察系统、地方检察系统、市镇检察机关。
3.大陪审团。大陪审团也具有一定的侦查职能,被誉为美国“对付有组织犯罪的首要工具”, 在侦查有组织犯罪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犯罪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私人侦探。美国是当今世界私家侦探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到目前为止,美国私家侦探从业人员已达160多万人,是美国正规警察人数的3倍,名列世界首位。可见,在美国私家侦探是一支十分庞大的队伍。
二、侦查措施
(一)美国的主要侦查措施
在美国,侦查人员可以采用的侦查措施主要有现场勘查、物证鉴定、逮捕、辨认、搜查、扣押、讯问、测谎等。就侦查权限而言,在实行当事人主义侦查构造的美国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要受到较多限制。目前,美国在侦查实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和令状主义。美国警察享有广泛的询问权,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由法官决定。对于其他强制侦查措施。美国侦查过程的重要程序规则包括,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规则、防御侦查陷阱的规则、获得律师帮助的规则、警察讯问及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之规则、秘密监听等规则。美国实行司法审查制度,这些活动都不得于宪法相抵触。
(二)中国的主要侦查措施
目前,我国有关规范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规定》、《刑事侦查工作细则》等一些法律、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当中。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重新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行使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现场勘验、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但,逮捕只能由检察院或法院决定,技术侦查要严格经过法律批准严格限制适用。《刑事侦查工作细则》第10条规定,在侦查破案中,根据需要,经县(市)公安局长以上的领导批难,公安机关可以对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进行秘密搜查或者密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规定,当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和电报时,经所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族,可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部门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三、侦查启动程序
(一)中国的立案制度
在我国,立案是侦查启动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
自己管辖的,由受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精神,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以后的侦查阶段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和128条规定,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对举报线索可决定由侦查部门或举报中心初查,但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加押、冻结核查对象的财产。由此可见,立案程序是侦查必经的前置程序,它关系着侦查机关强制措施使用的合法性。
(二)美国的立案制度
在美国,一般刑事案件从被害人、目击证人、知情官官向主管官员控告时就可以进行侦查。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以及某些州的法律规定,苔官有权在公共场所临时扣留他所怀疑的行人车辆,询问该人的身份和当时行为,并且可以对其进行拍身搜查。对于重罪的现行犯,私人和警察都可进行无证逮捕,部分州甚至允许答察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无证逮捕非现行犯(包括实施轻罪的人)。
有学者把中美侦查机关启动刑事侦查的模式分别称之为程序型启动模式和随机型启动模式。”在随机型启动模式下.侦查程序的启动以获悉犯罪消息为前提,一旦侦查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知犯罪消息,就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加以调查,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如立案程序等。而在程序型启动模式中,侦查程序往往不被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而是提起程序或立案程序的后续程序。程序型启动模式设立的韧衷是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
,保障无辜人员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四、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一)中国2012《刑事诉法》中的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做了规定。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我国侦查中的人权保障在立法上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我国侦查机关权力依然很强大,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限制。
首先,自侦查开始,我国犯罪嫌疑人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辩护。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侦查机关以种种方式阻挠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次数受到不当限制,这极大
妨碍了刑事诉讼法的落实。
其次,羁押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的常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拘留或者被执行逮捕即意味着被羁押,取保候审的条件相当严格。例如,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及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三,犯罪嫌疑人享有保留的沉默权。不管修改后还是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都严格禁止刑讯逼供。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有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可见我国犯罪嫌疑人是享有一定沉默权的。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然保留了原93条的规定,新刑事诉讼,118条同时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同一部法律规定两个相互矛盾的法条,可见我国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有严格限制的。
(二) 美国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享的权利
1.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自己证实其罪的特权,即沉默权。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第五条明确宣布:“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作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表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拒绝提供的是言词证据(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有关体液、指纹的提取以及笔迹、声音样本的提供,不受该特权的保护;第二,该特权仅仅适用于以自白或自认为刑事指控基础的场合;第三,整个警察讯问阶段都可使用该项特权;第四,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行使沉默权时,审讯人员不得强制其陈述,并不得从其保持沉默中得出不利于他的推论。该权规定在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当中。按照米兰达规则的要求,在羁押讯问之前,嫌疑人必须被告知:①你有权保持沉默;②你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将并且能够被用作在法庭上反对你的证据;③讯问时,你有权请一名律师在场;④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指定一名律师在场,在讯问为你提供帮助。
2.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人不但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且有权自行选择辩护的权利。
3.保释权。保释制度是美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联邦宪法第8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从而肯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保释权。美国有40个州的宪法规定有罪判决以前非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获得保释的权利,其他州的成文法或判例法事实上也承认这项权利。保释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无罪推定原则.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决以前都是无罪的,只有允许保释,他们才有充分的机会准备辩护。
五、证据制度
收集证据是相司法人员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诉公活动。
(一)我国的证据制度
我国证据类型实行法定原则,证据包括以下八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通过查证属实,才能为定案的根据。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何种方式收集的何种证据应当排除的规则,也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我国这项规则对实物证据的可以适用的范围十分有限。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侦查人员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承担的后果。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证人范围和证人条件以、证人做伪证的后果以及证人保障措施都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关于作证义务的规定,《国家安全法》,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处罚。另外,第187条规定,人民警察对其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要受到处罚。第61条、第62条、第63条都是关于证人作证保障措施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且证人作证给予补助。
(二)美国的证据制度
美国规定了极其详尽的证据制度。美国融合自由心证和法定形式这两大类别证据制度的诉讼习惯和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了两种证据制度的优势,既从形式上限制了法官采集证据以及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专横权力,同时又为法官依照理性思维和信念认定案件真实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为实现认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案件的诉讼目标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美国目前施行的证据规则主要以十七、十八世纪的判例为基础,其中相当部分是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司法诉讼有着直接而天然的联系。因此这些证据规则相当精细、具体,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从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最常见和最主要的证据规则是以下几种: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文书规则”,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
排除规则。它是英美证据法上关于证据可采性的一项主要法则。依据这一规则,某些事实和材料不具有诉讼证据资格,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中最典型的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例如,通过暴力、威胁、引诱、欺诈等违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违宪搜查和没收所得的证据不得在法院中采用等等。排除规则的目的,主要是排除某些虚伪的情况和事实,避免认定案情时发生错误。
传闻规则。又称分析法则,是美国证据法上最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所谓“传闻”,是指证人在审判或听证中作出的陈述,不是来自亲身经历,而是道听途说。
预防规则。它又称防止规则,是为了防止出现伪证,预先规定在提出特定形式的证据时必须以某种保证性方式作为预防措施,否则该种证据就不具有可采性,如证人在提供证言时必须宣誓,对证人的询问必须个别进行等,以保证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数量规则。该规则主要规定某些事实和材料必须有另外的证据作为佐证才能被采纳为诉讼证据。
优先规则。根据这一规则,某些事实和材料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较之其他更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时,应优先于其他事实和材料而提出,例如证明文书的内容时,应优先提出其原本。
上述证据规则中,最佳证据规则曾是最重要、最广泛适用的,对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确定力。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电子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的兴起,利用信息科学作成的文件能否作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证据,成为证据法上的新问题。另外,司法制度的完善和人权观念的兴起也使程序公正的信念逐步深入人心,必须由一个功能良好的证据规则来保障进入诉讼过程的证据的合法性。人们认为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权,使当事人至少在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为此,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方面,法律承认了传闻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的许多例外,允许特定形况下采纳利用信息科学形成的文件作为证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两大证据规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加强对排除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探讨,要求诉讼过程严格遵循排除规则的要求,使其逐渐发展成为英美法系最重要的证据规则。另外,美国相应也规定了证人制度,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实行专家证人的制度。
综上所述,笔者就中美侦查制度的主要方面进行的论述,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未尽事宜,妥否,望老师批评指正。笔者认为,目前对我国来讲,私人侦探侦查主体不宜引入中国,但美国详尽的证据规则对完善我国侦查中的证据规则和侦查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美国的刑事立案启动程序,应变能力比较强,值得我们借鉴;最后,关于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方面,吸收沉默权的合理内核,结合国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嫌疑人保障机制。中国侦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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