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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人”现象的探析和思考

来源:唐山侦探公司 时间:2018-05-10 10:05 点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 “职业打假人”以索偿获利为目的,故意购买问题商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经营者进行索赔。 “职业打假人 ”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其索赔行为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职业打假的发展,不少“职业打假人”开始纯粹为了个人经济利益而打假,这使打假人可能处于法律的边缘甚至超出法律的界线,本文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例,对职业打假这一现象进行探析,并就其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处理措施。

1  概述

   “职业打假人”是指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购买并向经营者进行索赔的人。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历史时期的产物。 “职业打假人”一般都具备相当纯熟的法律知识,熟稔行政、司法程序,并且在长期“打假”的过程中,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形成了一系列标准化、规范化的“打假”模式[1]。

2  “职业打假人”的现象探析

2.1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

    立法机关对“职业打假人”现象预期不足,使得现行法律制度给“职业打假人”留下了生存空间。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修订之前,对产品质量问题只有“假一赔一”的规定,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部分商品产品质量问题增加了“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比如具体到进口食品领域,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规定,“职业打假人”一次购买一箱六罐装的奶粉,一旦“打假”成功,打假人收获的利益就可能达到数万元。

其次是《食品安全法》[3]对食品质量判定过于笼统, 对于很多非常轻微的问题, 只要与国家标准不符,都被大而化之的列为不合格,使得产品“入罪”门槛过低。 比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中,对标签字体高度有一些具体要求,其本意是保证标签的清晰可辨,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不良商家刻意隐匿食品安全信息, 蓄意欺诈消费者。 但是现实中就有“职业打假人”拿着与标准差之毫厘的标签向企业提出巨额索赔的情况。 再比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部分主要营养素的标注有字体加粗的要求,其他的没有,如果企业在制作标签过程当中疏忽了这点, 也会被判定为食品质量不合格。 这种无关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不合格,在“职业打假人”眼中,恰恰是最容易揪住的 “小辫子”,发现这种问题既不需要简单的技术,也不需要复杂的仪器设备,只需要掌握一些国家标准,加上耐心和仔细,几乎总能找到这样的问题,使“职业打假人”的“入行门槛”大大降低。 此外,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频繁变化也使得企业无所适从,而让“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
 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旦曝出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声誉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不少食品经营企业为了尽量减少公关压力,有时候也愿意“破财消灾”,私下与“职业打假人”进行和解,更是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职业打假人”的积极性。
 2.2 “职业打假人”的市场价值
 “职业打假人” 充分发挥了市场监督的功能,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弥补监管漏洞的作用。 对于市面上琳琅满目的进口食品来说, 行政机关的监管很难做到事无巨细,而“职业打假人”从消费者的角度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就成为了有力补充[4]。 而且,在质量领域,“社会共治”,本身就是一个官方提法,调动公民的质量意识、法制意识,共同抵制产品质量领域的违法行为,也一直是政府部门努力的方向。
2.3 “职业打击人”的消极影响
 “职业打假人”选择“维权”对象的目标性很强,主要集中在食品标签标识上, 对食品内在质量安全却少有问津,所谓维权的“问题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并非食品安全问题,既不是相关标准规定的“严重缺陷”,甚至也不是“一般缺陷”。
 “职业打假人”无休止地运用行政、司法手段追逐利益挤占了本就捉襟见肘的行政资源。 据统计, 2014 年仅上海自贸区一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就受理由“职业打假人”提出的举报就达数十起,被告上法庭的也屡见不鲜[5]。 更令行政机关感到不适的地方在于,现有的规章制度的设计,有时会让监管部门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比如:“职业打假人”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获取得到官方认可的食品标签和检验证书。 但有时候, 这种经过检验乃至获得备案的标签仍然有可能出现问题, 其原因有可能是标准变化引起的。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 行政机关的处境将十分尴尬。 因为如果按照法规处理, 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更改自己做出的检验合格结论, 收回已经发出的相关产品的检验证书或证明, 同时还应当对涉事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而一旦这么做, 就相当于告诉所有进口食品的经营企业, 虽然进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允许销售, 但被检验检疫部门判定为合格甚至出具了合格证明的产品却并不一定“合格”。 这无疑会令监管部门检验证书乃至于行政机关的整个检验行为公信力和严肃性大打折扣。

 3 职业打假的现象特点
 3.1 “职业打假人”的特点
 3.1.1 逐利性
 “职业打假人”区别于一般消费者,他们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营者的高额赔偿或行政机关的举报奖励, 而一般消费者购买商品以购买使用为目的。 “职业打假人”具有很强的逐利性,事前便已知道其购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 目的是为了追求在维权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赔偿, 问题商品无论金额大小,都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条款等规定要求赔偿, 同时还会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经营者处罚后按规定给予其举报奖励。 甚至,部分“职业打假人”以提出举报来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以获取高额赔偿。 而一般消费者只会在购买商品后或者进行使用后才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3.1.2 专业团队化
 “职业打假人”通常进行团队化运作,进行内部分工。 为了方便进行索赔,“职业打假人” 团队通常会把目标瞄准大型的商场、 超市。 一部分人员会先被安排到各大商场进行调查以寻找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 再由专人负责就购买回来的商品进行举报、诉讼。 而“职业打假人”群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举报流程均十分熟悉,对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了深入研究, 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
 “职业打假人”专业团队化的特征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购买、二公开、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多方面施压。
 3.1.2.1 购买
首先在市场上寻找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进口食品,通常是标签制作错误的,然后直接购买相当的数量,以确保一旦索赔成功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
 3.1.2.2 公开
 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固化证据。 通常来讲,许多进口食品在经过进口商品检验的时候,都会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部分食品还需要进行标签备案,通过公开这些信息,打假人就可以将产品的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进出口手续、特别是产品标签等一系列证据固定下来,便于后续的索赔。 
3.1.2.3 举报
 如果打假人买到的产品标签与监管部门的备案不符,那就证明商家存在篡改标签的行为,或者是加贴了不合格的标签。 此时打假人就会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查处涉案产品,并要求给予奖励。但如果买到的产品标签与备案一致, 那就说明企业在进口环节中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标签是经过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 这时打假人可能会通过投诉的手段,根据其所掌握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更改检验结论。
 3.1.2.4 复议
 如果通过投诉举报,打假人还没有实现其目的,比如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不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或者不认可打假人提出的依据, 打假人往往还会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 向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要求复议。 复议对打假人来说有几个好处, 一是进一步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扩大影响力,同时有可能推翻下级行政机关的结论。 二是明确诉讼主体, 为下一步的行政诉讼埋下伏笔。
 3.1.2.5 诉讼
 如果行政复议环节仍然不能确认被投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打假人有时还会以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各种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决。
 4 “职业打假人”的应对和处理
 “职业打假人” 的出现是顺应市场不实行为泛滥、 执法机关纠正能力有限以及一般消费者怠于维权的情况下的产物,通过“职业打假人”促进经营者诚信行为的成本较低,“职业打假人” 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职业打假人”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存在对经营者敲
 诈勒索和严重侵占行政资源等消极影响。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在法治框架下寻找科学有效的路径方法, 才能应对和处理好 “职业打假人”现象。
4.1 尽快实现“检管分离”
 尽快实现进口食品检验的“检管分离”,加快培育第三方检验市场,摆正行政机关的裁判位置[6]。 目前进口食品检验由行政机关一手包办, 近年来进口食品越来越多,而行政机构受编制、经费限制,人员、设备捉襟见肘, 这就形成了检验任务和检验资源之间的相对矛盾。 此外,对进口食品进行“普查”式检验的做法将企业的主体责任过多地转嫁给行政机关,既增加企业负担,又使企业产生了推脱依赖的心理。 另外,在执法实践中,对所有进口食品进行逐一检验也不具可操作性, 难以突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因此, 让检验检疫部门尽快摆脱具体繁杂的检验工作,专心当好质量评判的裁判员,让第三方检验机构参与到检验工作中来, 应当是未来进口食品检验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4.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修订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标准,在法律制定上要更加科学。 充分研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 《决定》),克服《决定》中提到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 细化食品安全不合格判定的标准和分类, 避免现在的大而化之的现象 [7]。 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方面要更加实事求是,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标准制定经验, 同时也要避免对标准的朝令夕改。
 4.3 进一步规范“职业打假”
 通过法治途径将包括“职业打假”在内的消费者的市场监督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高效便捷的消费争端解决机制,加快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尽快公布实施,支持其对“职业打假人”的界定和规定,让行政机关有限宝贵的行政资源能够在质量监管领域用足用好,而不是投入到应付少数“职业打假人”无休止的投诉举报当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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