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尽管针对于催收债务方面,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制,但是,上述文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局限性。而这种局面性主要体现在催债客体,并且所涉及到的催收债务常常局限于金融方面的借贷。对于现阶段来说,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兴趣,网络借贷在社会中的盛行,传统的民间借贷债务法律规制已经无法为债务催收提供有利的支持。传统金融债务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例如,商品买卖或者服务赔偿所造成的金钱债务。相关部门受到借贷方面出现暴力催收问题的影响,仅仅对催收事件相对严重的问题进行重视,而对其他类型的债务催收形式相互忽视。
另外,就当前阶段社会中出台的各种相关法律制度中,对于自然人放贷这一现象进行删除,但是假设存在一定规模的组织机构进行放贷行为,则必然会造成债务催收的恶性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性,最为明显的例子便是“裸条借贷”事件。因此,民間借贷债务客体的局限性,导致债务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需要对恶性催收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对于原始债权人来说,会在债务催收的过程中呈现出消极性的状态,而这种消极性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原始债权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债务催收的过程中,与合规考量进行比较,其更加侧重于对绩效方面的考量。所以,造成债务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长时间处于不公平的状态。基于对债务催收相关资料的分析,研究,发现债务催收人员的首要目的是完成债务催收金额的回款,而后才是催收过程的规范性、合理性。
另一方面,则是原始债权人考虑各种外界因素,,为了保护自身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以及维持业务关系,通常会将债务催收事项向社会进行外包,让第三方组织或者机构进行相关债务的催收。而对于第三方债务催收组织来说,市场对于其构建的条件相对较低,并且对于债务人自身的权益存在一定的威胁因素,不利于确保债务人自身权以及财产权的合法权益。通常来说,第三方债务催收组织呈现出无组织的特点,一般是由社会中的闲散人员组成催收队伍,不能严格依照相关管理规范内容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债务资金的获取,而是采取相对极端的行为,对债务人的隐私信息进行恶意传播,不能确保债务催收过程的合法性。
一方面,通过对大量债务催收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债务催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为债务催收过程中暴力行为出现频率相对较强,并且暴力相对直接化,直接作用于债务人。另一种形式则是长期化的冷暴力形式,即对于债务人没有直接的人身伤害,但是却对其进行非法拘禁,或者对债务人的财务进行损坏,例如房屋门窗破坏、公开私人信息等,行为严重者则是采取跟踪或者骚扰等行为,严重影响债务人开展正常的生活、学习以及工作,并且对债务人在社会中的声誉有着严重的损害。但是,就债务人自身情况来说,由于缺乏一定的实力,大多数债务人往往无法采取自辩或者自我救济的形式避免上述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基于对涉及到债务催收行为相关法律规范的相关研究,得出现阶段债务催收行为出现各种问题的主要体现在债务催收的行为方面以及非法行为所产生的恶性结果。
一方面,随着社会群众的消费能力不断提高,网络交易平台的广泛应用,逐渐产生出多样化的借贷方式,并且社会中的债务问题也在逐年增加。为了能够更加全面化的保障债务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相关部门及时规范债务催收的相关法律规范,将网络贷款、商品买卖以及服务问题等相关内容融入到具体的规范标准中,有效处理各种类型的债务催收问题。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债务催收主体的控制力度。就原始债权人来说,如果需要借助于第三方进行相关债务催收,则应当向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明确相关责任,并且让第三方机构及时了解相关规范制度,约束自身在债务催收过程中的各项行为。以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来说,需要不断提高其成立的条件,加强对此种组织的构成人员、组织类型制定全面的判断标准。对于涉及到的债券催收人员来说,需要注重该人员的各种背景资料,例如职业、信用以及法律等,加强对债权催收人员综合素质的审查力度。为保证债权催收队伍的专业性,应当定期对催收人员进行科学的考核,同时根据考核的结果制定合理的培训课程。可以制定有效的奖罚机制,不断提高催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整个债务催收体系的公平以及公正。
对于民间借贷债务催收行为的监管,可以借助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预先在市场中设置一定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为社会中的金融组织机构以及第三方债权催收组织机构提供一定的监管,确保债务人的各项权益能够得到有力保障。而后,可以原有的监管基础之上,制定社会市场的准入以及退出标准,为了提高监管的效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国际中对于债务催收管理相对成熟的欧美国家相关管理规范,同时根据我国社会的发展的特点进行适当的调整,促使民间借贷债务催收行为更加规范性。
另外,需要对社会债务催收所涉及到的信用体系进行全面构建。加强对社会人员的征信力度,可以根据社会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台人员信息相关保护机制,加强对信用数据的掌握程度。
借助于市场能够帮助债务人就自身的权益进行有力的保障。为了进一步降低恶性债务催收行为对于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需要对债务催收行业加强规范力度,促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构建良性关系。为了帮助债务人寻找相对高效的解决措施,市场可以预先对常见的债务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并分析债务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而后,可以根据相关原因为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而为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援助。一般来说,提供债务问题援助的工作人员通常需要具有常见债务催收或者被催收的经验,并且对抵押物相关流程有着深入的了解,能够相对明确化的对上述流程中的难点以及重点问题进行标注,有助于债务人在处理问题时规避各种风险因素。通常來说,此类人员的工作理念是将债务人的时间资源转换为空间方面的资源,通过将三角债类型问题进行解套,同时将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处理升值,有助于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盘活,进而解决债务问题。基于此种形式,不仅能够帮助债务人保障自身的权益,同时也能够对债权人的形象进行保护,有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尽管借助于非法因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债务催收的成本,提高整体的运作效率,但是,这种债务催收模式对于社会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同时不利于保证债务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对促使民间借贷债务催收模式向规范化转变,需要及时对现有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约束债权人的催收行为,加强对债务人个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当然,这种解决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从根本解决问题,国家政府部门应当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促使国民的收入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改善社会的消费环境,最大限度的降低社会群众的负债比例,进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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