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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证据的特点

来源:唐山侦探公司 时间:2019-01-02 10:22 点击:
1.可逝性 
  首先,任何一件事物都有产生、持续、灭亡的过程,同样贮存在现场、被害人、证人记忆里的刑事犯罪证据材料,也有一个产生、持续、灭亡的过程,经历一个由清晰到逐渐模糊再到模糊状态的过程。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固定、提取,这些证据材料就有可能消失,甚至永久灭失,造成有些案件事实永远无法查清。其次,侦查阶段的证据有可能遭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如现场的痕迹物证,有可能遭受刮风下雨、风吹日晒等因素的破坏,也可能遭受家禽宠物等啃咬破坏等。再次,侦查阶段的证据在侦查人员没有发现、固定、提取之前,还可能遭受到人为的破坏,如盗窃案件被害人急于清点财物、杀人案件急于进入现场救人、爆炸放火案件为了排除险情,都有可能人为地导致证据材料的毁损,甚至永久灭失。 
  但是,到了起诉、审判阶段,证据材料经过侦查活动大多已被收集、保全并固定。因此,作为侦查阶段的证据比较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可逝性,即侦查阶段的证据材料是尚未固定的,存在着灭失的可能性。侦查人员必须抓紧时间、抓住时机迅速发现并固定证据。 
  2.分散性 
  从证据的分布范围而言,侦查阶段的证据往往分散在多个现场、多个部位、多个物品、多个知情人那里。侦查人员有可能从现场上收集、犯罪嫌疑人家中收集、犯罪嫌疑人亲属那里收集、帮助销赃的人员那里收集,甚至跨地区、跨部门地收集犯罪证据。到了起诉、审判阶段,证据基本上已经集中到了案卷之中,而且基本上已经构成一个证据体系,一个证据链了。 
  3.多样性 
  从表现形式看,证据有可能是物品、痕迹、知情人的记忆印象、文件,也有可能是枪弹、血迹、毛发、指甲、工具等,但是,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这些证据材料都被转化成了《刑事诉讼法》第48条所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隐蔽性 
  首先,作案人出于逃避打击的目的,往往隐匿某些证据;其次,证据往往与大千世界的众多物品混杂一起,难以辨别;再次,某些证据量少体微,往往仅凭侦查人员的肉眼难以观察到,需要凭借一定的器材、光线、外力才能发现。而到了起诉、审判阶段,这些案件的证据材料经过侦查人员的收集、固定,大多数已经暴露在檢察官、法官面前,相对明朗化了。 
  5.动态性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首先应收集证据,在此基础上查明案情,缉捕犯罪嫌疑人。但是,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查明案情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许多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抓获之前,为了逃避惩罚,往往会破坏证据、伪装证据、毁灭证据等。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或已被拘留,或已被逮捕,或已取保候审等,证据也就得到了固定和保全。 
  6.模糊性 
  侦查阶段的证据由于材料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完整性,难以判断。但到了起诉、审判阶段,经过侦查人员的多次筛选,往往相对比较准确、真实和可靠。 
  7.混杂性 
  侦查阶段的证据材料,往往真假混杂,但在起诉、审判阶段,经过侦查人员的分析判断,其准确性、真实性往往相对可靠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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