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既是一种观念形态,又是一种物质运动状态,是主观世界、物质世界各自内部及相互之间结合构造之意。系统结构是系统内部总体架构,是各组成要素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秩序,即各要素在时间或空间上排列组合的具体形式(百度百科词条)。犯罪事件当然是系统,同样具有系统结构。犯罪结构是指犯罪事件内部各组成要素间相互联系和排列组合的方式。为符合结构涵义,犯罪基本结构可由时空两个维度考察获得。
(一)时间维度——过程结构
时间维度的过程结构即动态结构,在此是指犯罪事件按历史进程、阶段性地向前发展的时序。有专家认为,犯罪阶段可按下列顺序排列:“思想基础及诱因-犯罪动机-犯罪预备-犯罪实施-实施后活动”。 犯罪自始至终是按其阶段向前发展的,而每个阶段都含有它特定的内容。那么,将故意作为犯罪划分为几个阶段才适宜?
结合引文所述,过程结构可分为“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犯罪实行(施)-罪后应变”四个阶段。其一,犯意形成,即形成了犯罪意向,包括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全部内容。不过,心理学用心理解释行为,理论假设是“心理支配行为”;侦查则依据行为回溯心理,逆用为“行为反映心理”。其二,犯罪预备,是由犯意外化为犯罪行为至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阶段,包括制定方案、网罗同伙,练习技能、选择行为,踩点贴靠、创造条件,准备工具、清除物障等。其三,犯罪实行,是着手犯罪至完成犯罪(离开现场)之前的阶段,包括犯罪着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其四,罪后应变,指完成犯罪、离开现场后至嫌疑人归案前的阶段,包括犯罪延续行为、罪后反常表现和反侦查行为。行为过程是行为持续性的反映,本质特征是其持续性和动态性。
需要特别指出阶段划分的相对性。犯罪人归案前要刻画犯罪人特征、发现并捕获嫌疑人,侦查分析时立足于犯罪人角度,设身处地地想其所想,一般不涉及价值评判(初步推断案件性质时除外);提请逮捕、暂定罪名时,犯罪与否、犯何罪、情节轻重等要比照构成要件(法定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是定罪量刑的规格、标准;理论构成要件是对前者的解释、补充,是标准化工具。后者比前者形式规整、实质等价,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力求案件事实与法定要件吻合,更倾向于评价。阶段可以反复细分,侦查视角在不同阶段的相对性也导致了犯罪阶段划分的相对性。
一是犯罪预备与犯罪实行。以犯罪是否着手为标准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实行,然而何为着手?现实生活中的着手是相对于行为对象而言的,本义是针对某一对象开始做。犯罪时采自然着手观,在犯罪人看来不存在着手与否的问题,犯罪预备即为犯罪着手,至少是已经着手准备犯罪。而我国刑法处罚预备犯,关于着手的规定涉及到定罪量刑,其中的着手被赋予了刑法规范含义,所描述的对象不再是行为作用对象,而是刑法分則条文中规定的法益,着手是行为人犯意支配下侵犯法益或给法益造成了紧迫危险的客观行为。犯罪人自我认知与刑法评价并不一致。此外,“如果刑事政策突出打击,强调不放纵犯罪,那就需要把未遂起点往前推移;如果刑事政策趋向轻缓,强调不冤枉无辜,那就应当严格控制未遂标准”。 不同刑事司法政策也会影响到着手的判断。可见,犯罪预备与实行有其相对性。
二是犯罪实行与犯罪实施。已经着手犯罪意味着犯罪已经实行,否则停留于犯罪预备阶段,而犯罪实施外延要广于犯罪实行。刑法学研究时,将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这一组合视为复合行为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而侦查分析时只要犯意外化为犯罪行为就都视为犯罪实施,按照犯罪发生、发展自然进程,将犯罪实施扩展至包括犯罪预备在内的整个犯罪过程。对犯罪目的都现实转化的案件(不包括目的未遂、主观超过和客观超过等情形),侦查通常将为实现犯罪目的服务或实现犯罪目的之前的行为都视为手段行为,此后再据行为指向的法益(目的行为)、侵犯的某些法益及其关系(目的行为间竞合、主从、并列、对立关系)确定案件性质。是实行还是实施,要视侦查不同阶段和案件具体情形:捕获嫌疑人前,一般讨论犯罪是否实施、如何实施;初步认定嫌疑人而且可能是中止或未遂案件时则多讨论犯罪是否实行。
三是犯罪中与犯罪后。对辅助性反侦查行为(如同住人将对方杀死于卧室后又处置尸体的行为),如何区分犯罪中与犯罪后?这类情形,犯罪人自认为是不得不为的继续犯罪,否则整个犯罪会暴露、未完成,却被评价为罪后阶段的掩盖行为,对此至多视为加重情节,一般不以另一行为数罪并罚。犯罪人自我认知和司法人员用构成要件衡量,角度和标准不同造成了结论不一致。应该意识到所谓完成犯罪的自我认知和充足构成要件的完成犯罪的差异。
(二)空间维度——层次结构
空间维度的层次结构即静态结构,是抽去案件中时间因素后的结构状态。其实,任何事物存在都要占据一定时间和空间,事物不占有时间或空间是不可想象的,即使是某一行为举止或方式(也仅指作为),在其起止和过渡状态中仍然占有一定时间,只不过相对短暂而已。之所以不考虑时间因素,是为讨论问题需要,旨在仅从一个侧面观察事物。
有专家将这一侧面的结构方式表示為“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犯罪带离物”。 其中,时间和空间不宜安排在同一维度序列中;静态结构表现为空间层次。
这一维度的结构不管含有哪些要素,以及将这些要素安排在其中哪一环节,都必须符合要素或环节相互联系的逻辑顺序。由此,结构式为“犯罪人-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借助工具,方式、方法或手段)-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犯罪现场”,层次结构由上述七个环节(含利用工具)组成。它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即时性。其中的行为不包括行为过程,仅限于占有空间位置的某一行为方式。行为方式是主体作用于客体时所使用的方法、形式。行为方式及其关联环节与时间共同结成行为过程,无论过程长短都有同一或不同方式镶嵌其间。行为方式一经产生,其他环节必然同时出现,时间因素在其中不起作用。
二是关联性或整体性。犯罪人到犯罪现场的联接是一种天然的、内在联系:犯罪人在犯罪心理支配下产生犯罪行为,行为借助工具作用于对象,从而产生结果,结果遗留于现场。它们环环相扣,同一案件,任一环节均不可或缺。
三是层次性。犯罪心理虽然有其续时性,却也有其即时性,犯意到行为由内而外的转化是空间层次,此后的行为方式、工具、对象、结果、现场都仅有它们各自的空间点位(现场是空间维度概念,是犯罪载体,它所承载的行为过程可由其内部成分的位置、状态及相互关系间接反映)。各层次呈叠加形态。
四是层次系统性。某一环节相对于事件系统是层次、相对于组成它的要素是系统,环节内要素仍然包含不同方面、层次且可不断分化(类型化)。以某一环节要素如犯罪心理为例,若将同为环节的心理要素视为系统:则其水平面仍可再分为“横向的心理关系和纵向的心理发展”; 转换为立面,则其空间层次上还包括若干相互联系的次级心理要素的累积。
(三)犯罪基本结构
获取基本结构,需将时空两个维度讨论结果融为一体。策略上,或者将层次结构纳入过程结构中、或者将过程结构穿插于层次结构中,采用后一种描述方法便于形成完整结构式,能全面反映组成基本结构的环节(片段)或要素。如此,结构式即为“犯罪人-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借助工具,方式、过程)-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犯罪现场”。
仅有犯罪心理没有犯罪行为不是犯罪人。犯罪人受犯罪心理支配产生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之有无决定犯罪存在与否。工具辅助犯罪,包括一般物品或电子设备、人或人的肢体、动物等,工具可能自备、就地取材或有其他来源。工具指向对象,人、财、物是行为侵犯对象,法益是法律保护对象。行为结果包括行为方式结果和行为过程结果(含目的行为结果),结果除一般痕迹或电子痕迹外,还有现场物质物品的增加(遗留物)、减少(带离物),以及人或物性质、状态(含心理状态)发生改变,行为运动状态、静态结果都可能实时同步被人脑或电子设备所感知、反映并储存(当存在感知者、利用电脑等电子设备犯罪、沿途及中心现场安装有监控装置时)。犯罪都有现场,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及其关联成分所在场所(电子环境:电子数据储存、运行于电子工具或对象中,电子证据是否取自“电子现场”、有无必要将其作为专业术语且给出定义,本文存疑不论。一般现场:行为与关联成分及现场同时生成,现场犯罪性取决于实施时的行为犯罪性,行为无犯罪性时,该场所是现场而非犯罪现场;即使它们运动变化,原始场所也还是过往“展现之场”,关联现场犯罪性随其形成的行为属性确定;现场有无勘查价值、如何获取其中信息另当别论);现场留有证据,证明行为实施状况的证据是行为证据(侦查术语,用以区分心理证据、身份证据等),相对静态行为证据的外在形式是其微观和宏观形态(痕迹、物证及其空间分布)。
将动态过程结构融合于静态层次结构中,由此形成的结构式能涵括全部犯罪环节或要素,那么,运用结构式分析具体犯罪时,它能否反映犯罪过程全貌?回答是肯定的。从另一角度,犯罪基本结构可被理解为静态结构成分自起点、按时序连续分布的形式。无论犯罪运行至哪一阶段,都有犯罪行为连同其两翼的其他环节或要素前赴后继,换言之,如果将静态结构成分按时间顺序串联起来,也就形成了犯罪基本结构,进而可用犯罪发生、发展过程代表犯罪事件。如此,只要犯罪实施,即使预备、未遂形态,用结构式衡量时也同样符合;查清了犯罪过程,某种程度上(当然离不开与犯罪人的联系)也就意味着犯罪事件之被揭示。犯罪心理的支配,会引起人体及随行物位移、行为方式不断运作且随时变更、被工具(含肢体)作用的自然对象接连更替、系列痕迹物证遗留或经过(人、动物、一般工具或电子设备等)中介流转、现场宏观形态变异或现场易位等现象。犯罪过程内含犯罪性,但其步骤与一般事件过程无异。尽管“行为过程”在结构式中形单影只,但它的动态性决定了静态结构中要素或其内容的动态变化性,无论附随或介入因素之有无,它们都在沿前、中、后时序有序延展(案件中附随或介入正当化事由,可能会使犯罪事件非犯罪化,但不能阻却事件进程)。
静态结构中某一成分及其内容的即时调整、顺应时间变化而变化且不断延续,会使案件基本结构类型化(类型结构),进而衍生出包括不同性质在内的复杂个案。而案件由简单到复杂,不过是案件一般结构变型或多类结构聚合而已。一般结构寓于类型结构中。因此,任何一起案件,只要已经实施,无论单干合伙、预备实行、既遂未遂、情节繁简,都内含犯罪基本结构,它是犯罪这一结构体内部的基本框架,能全方位支撑整个犯罪事件。
或许有人认为,将犯罪结构仅限于时空两个维度讨论不够全面,还需从主客观维度考察,即从心理到行为、行为到心理,两者联系、相互印证。其实,视角可以有多个层(侧)面,但不管从哪个角度看,犯罪基本结构都只有一个。即使转换为主客观维度,若将两者结合,所得结果并无差异。那么,基本结构内都含有哪些要素?
华业唐山侦探公司拥有专业的唐山私家侦探,唐山私人侦探调查团队,提供唐山婚姻调查,唐山外遇调查等服务,成立多年博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是值得点赞的唐山侦探公司。了解更多服务请登录【官网】http://www.tszhentan.com 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