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网站相识男友欠钱被起诉,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
[案情]2013年,四川女子罗某与三门籍男子郑某通过社交网站认识,发展成了男女朋友。2014年6月底,郑某称自己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处在“热恋”中的罗某便向郑某的卡上汇了1万元。过了一周,郑某称自己投资的项目还差3万元,罗某又再次给郑某汇了1万元。再往后,郑某称自己把车抵押给别人,要筹钱赎回车辆,心生疑念的罗某有所保留,仅给郑某汇了2000元。
此后,罗某多次向郑某催讨借款,郑某一拖再拖。去年8月,罗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法院。法庭上,罗某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上,郑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罗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没有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原件及微信上的录音、图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视听资料原件,内容真实合法,且证据能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已发生的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借贷本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上限),如果被告郑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情]现今社会中,“微信”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即时通讯工具。这起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充分体现了当今网络时代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说它特殊,是因为借贷双方无任何常规实质性的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而仅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却恰恰成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在此郑重提醒读者朋友们,民间借贷一定要保存好有效的债权凭证,以避免放生纠纷时遇到举证不能的麻烦。
幼儿园直面家暴,携手妇联依法保护女童
[案情]杨女士是一家幼儿园的院长,她发现院里有个小女孩总是满身伤痕……在与家长的沟通中,小女孩的爸爸不接电话,妈妈电话接通了也不愿意来学校,杨院长只好选择报警处理。在警察细问之下,才知道这些伤都是小女孩的妈妈打出来的。小女孩的妈妈拒绝接受警察的教育,面对孩子母亲如此态度,警察也无可奈何,杨院长只能摇头叹气。然而,最近几天在排练“六一”儿童节节目时,杨院长发现小女孩的左脸又肿了,后脑勺还有一道接近4厘米的伤口在不断渗血。她马上带孩子去医护室处理伤口,然后联系其父母带孩子去看医生。不料,小女孩的妈妈只是把孩子领回家并没有去就医。
杨院长致电12348希望找到一个依法维护孩子权益的方法,热线的刘律师接听了杨院长来电,明确告诉杨院长,虐待家庭成员,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听了律师的指引后,杨院长先是再次联系了警方,要求小女孩的家长在警方的见证下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不再虐打孩子。再以学校的名义联系了当地妇联,妇联表示将尽快安排人员跟进此事,配合学校来约束家长。
[案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同时,根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规定,家暴一般涉及以下问题:一是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将被撤销监护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了家庭暴力,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报案并熬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無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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